请问,刑诉法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?依据是什么?

刑诉法案件管辖规定如下:
1、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。
2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。
3、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
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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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诉法管辖权的内容有:
1、立案管辖,是指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;
2、审判管辖,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,分为级别管辖、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。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
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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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法的管辖问题的规定为: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,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法律依据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
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;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、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,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。
第二十五条
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第二十六条
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,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。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。